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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17:49:27

公務員夫婦涉收款1200萬 被廉署加控生活水準高於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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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今日加控一對公務員夫婦一項維持生活水準高於公職薪俸罪名。二人分別為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早前與一名機電署分判商被控行賄受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總值約9,140萬元。二人與同案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55歲陳子榮,將於下星期一(6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將稍後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57歲謝聲德為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其妻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今日同被加控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1)(a)條。

廉署調查發現,兩名公務員謝聲德及吳蔚珊於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各收到逾200筆現金存款,涉及總金額約1,200萬元。其時,二人的已知來源資金總額約4,000萬元,包括他們的公職薪俸共約1,500萬元。惟他們的開支共5,200多萬元,超出其公職薪俸及其他已知來源資金約1,200萬元。

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萬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訂明,公務員等擔任政府受薪職位的人士,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財產,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任何人士干犯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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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聲德、吳蔚珊及陳子榮早前被控9項罪名,即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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