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在高等法院審理約160日。(資料圖片)
2020年爆炸案,8人涉嫌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陪審團退庭商議約28小時後,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罪不成立,其中3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則成立。
這宗是本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約160日後,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首7名被告,獲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陪審團以8比1大比數裁定其中3人,即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交替控罪罪成。次被告李嘉濱涉被捕後向警方虛報住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第八被告周皓文涉企圖製造炸藥罪,兩人同樣被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案件涉及在2020年1月至3月疫情初期的爆炸事件,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和羅湖站東鐵車廂引爆爆炸品,以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爆炸品,而他們早在2019年11月已策劃有關行動。
押後10月處理求情
法官陳仲衡在裁決後表示,會為3名罪成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並就第四被告張家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再開庭處理求情,下次提訊亦一併處理兩名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陳官又感謝陪審團付出,豁免他們再做陪審團的責任。
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回應案件稱,會就無罪裁決所涉及的法律議題與律政司研究,又說兩宗以《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都是在危險或嚴重傷害發生前,警方已制止事件發生。他強調,今次案件法庭已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代表法庭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律層面已經充足,也足以要求被告就他們的指控作出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