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法院大樓。(資料圖片)
一名32歲大律師涉於2017年在西營盤一個單位內非禮一位徒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一(15日)在東區法院首次提堂,被告自行應訊申請匿名令,稱非為保護自己,而是因為公開其姓名,或令業內或相關人士輕易知悉事主的身分。申請遭控方反對,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待處理匿名令的爭議,頒下臨時命令禁止披露被告的姓名,准以代號「A」稱呼,期間被告續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候訊、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及不得直接及間接接觸證人。
案件押後明年1月再訊
32歲男被告A,報稱大律師,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8月30日,兩度在西營盤水街某住宅大廈位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控方反對被告申請匿名令,指匿名令適用於家人及親戚關係。惟本案的被告及事主被理解為師徒,被告同時有多位徒弟,故認為憑事主的匿名令已足夠保護事主。張官回應相信控方對保護事主X的身分很小心,因控方在申請事主匿名的文件中,甚至連X的性別都沒有披露。惟法庭接納辯方說法,重申容許被告暫時匿名不是為保護被告,而只是為保護事主。倘被告身分曝光,「一小撮行內或受關連人士」可能有人知悉,變相披露事主身分,即使徒弟數量多,但仍屬於可識別的範圍,只要結合考慮徒弟關係及案發年份便可能知悉事主身分。
案件編號:ESCC316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