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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04:30:15
日報

擬立法設同性伴侶登記制 申請要符合條件雙方須先境外有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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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以立法的方式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

政府建議以立法的方式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

終審法院前年在岑子杰的同性婚權案裁定,政府須盡力在兩年暫緩期內(10月27日前),履行其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確立替代框架,以符合《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的要求。政府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以立法的方式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法律上承認他們的關係,登記後將有權參與另一半醫療決定及處理身後事。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將於今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符合條件的同性伴侶可以在香港登記,包括雙方性別相同並已年滿18歲;至少一方為香港居民;雙方已在香港以外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雙方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雙方的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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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性關係須通知登記官

政府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處理相關手續,並設宣誓安排,若登記官信納並確認有關申請符合所有登記條件,會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若外地註冊的同性關係已被解除或變為無效,經登記的同性伴侶亦有責任通知登記官以撤銷其登記。

文件又指,登記後的同性伴侶將獲得醫院探視、參與醫療決定、向伴侶捐贈活體器官等權利,亦都有權處理另一半的身後事,包括到公眾殮房辨認及領回遺體、辦理殯葬事宜及申請死亡證等。政府指,制定登記條件時已經綜合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及傳統價值觀,已經平衡社會不同看法,建議稍後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婚姻平權協會發起人邱銘諾指,登記制度排除無能力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在香港登記,變相剝奪他們的權利。政府方案只提及參與醫療及處理身後事宜權利,並無制定清晰框架,涵蓋其他婚姻權利,估計日後會引起其他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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