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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12:33:00

曾蔭權疑不適 由法院召喚救護車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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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2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其定罪上訴,但上訴刑期得直,由監禁20個月減至監禁12個月,訟費由約500萬元減至100萬元。曾蔭權需返回監獄繼續服完餘下刑服。約中午時,一輛救護車駛入法院,懷疑曾蔭權不適,由法院召換救護車送院。

判詞指,原審案件正確的處理方法,是由陪審員決定,曾蔭權的行為失當有多嚴重。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指示及陪審員的裁決顯示,曾蔭權不單止一定知道,亦已經知道,作為一個官員,自己是處於嚴重的利益衝突位置,並影響到工作責任,他是刻意隱瞞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的租約,嚴重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公眾只有行政長官願意披露自己的私人協議時才能知情,與政府人員要避免利益衝突的精神違背,而曾蔭權是應該知道要申報利益。因此,不接受申請人所指,曾蔭權與雄濤廣播並沒有財政利益,所以在行會無申報利業這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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