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未完成由女變男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被拒,遂提出司法覆核,但先後被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定敗訴。2人不服裁決,並於去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於今年初經開庭審理後,今日(6日)作出終極判決。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2名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撤銷原審的裁決。終院判詞亦指,現時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規定,故屬違憲。
本案的2名上訴申請人分別是謝浩霖Henry及另一人以「Q」作代號的匿名人士。他們所持的英國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已將登記性別改為男性,但入境處拒絕更改他們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原審及上訴庭均指出,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屬最為有效及可行的方法來判定性別,認為政策已平衡他們及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