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鄉少年警訊中心(資料圖片/電影推廣服務科)
一名有逾30年工作經驗的消防員,去年9月在八鄉少年警訊中心協助籌辦少年領袖訓練營期間,被指涉嫌觸碰兩名女教練,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他不認罪受審,今日(1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獲判無罪。暫委裁判官熊雪如裁決時,不接納其中一位女事主的證供,另一位事主的證供雖被接納,但整體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當時的行為並非出於善意。熊官提醒被告日後在人事處理上要小心謹慎。
被告謝諾賢,控罪書上沒列出職業,被控於2024年9月28日,分別於新界粉錦公路123號少年警訊永久活動中心暨青少年綜合訓練營一樓走廊,及一樓室內體育館襲擊姓江及姓陳女子。
被告被指撞臂搭膊掃背
江姓女事主早前供稱,當日跟被告在八鄉少年警訊中心走廊行走時,被告的右上臂突然撞向她的左上臂,被告再搭她膊頭,繼而掃她的後背。另一陳姓女事主則供稱,同日她在上述中心一運動場場邊,期間被告上前靠近她,問她「下一隊到邊度」,期間伸手搭她的膊頭,再掃她的背。
一事主曾約遊車河 官認為供詞不可信
裁判官裁決時指,江姓女事主事發前,曾主動約被告遊車河,跟江所說不喜歡被告的說法有出入,認為江供詞不可信,裁定第一項襲擊罪罪名不成立。就第二項控罪,裁判官相信陳就事件經過的描述。不過,法庭強調事主不喜歡被告的行為,不等於被告有罪。考慮到案發前被告跟事主的互動,以及本身行為的性質,認為不能排除被告相信其行為屬一般社交,裁定第二項襲擊罪亦罪名不成立。辯方就第一項控罪申請訟費,結果獲批。
被告早前自辯稱1993年入職當消防員。案發當天跟姓江女事主等人,在八鄉少年警訊中心教練房聽簡報會。他在走廊見到江孭着斜孭袋。由於有指引規定,女性不可把斜孭袋孭在身上,他遂提醒江,強調當日兩人沒身體接觸,不知為什麼對方這樣說。
就着姓陳女事主的指控,被告稱當日現場嘈雜,不欲大聲嗌,因此從後拍了拍陳的膊頭「嗌一嗌佢」。他承認有「行埋少少」,但沒有「烘得好埋」。事後他從友人得悉陳因拍膊頭一事不開心,因此傳訊息給陳道歉。被告形容自己「好快同人熟絡」,個性較熱情,重申沒意圖摸陳的膊頭。
案件編號:TMCC 295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