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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4:57:57

涉以350元超市禮券及現金行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 52歲女侍應保釋至12月再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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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林俊源攝)

廉政公署(林俊源攝)

【14:55更新】52歲女侍應涉於去年分別以50元現金券和現金300元行賄兩名勞工處職員,從而使對方協助她向僱主追討薪資和遣散費,兩名勞工處職員均拒絕接受賄賂。女侍應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今日(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屈麗雯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2月19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丁淑芬報稱工人,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指,她分別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以及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陳及方曾經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協助丁淑芬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陳及方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兩人提供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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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一名侍應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廉政公署起訴。被落案起訴的是52歲的丁淑芬,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件今日(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案情指,被告在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到了2024年8月中時,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3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廉署表示,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12月16日,在與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亦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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