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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11:03:19

港區國安法|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遭駁回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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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敗訴

反對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黎智英覆核敗訴。(資料圖片)

【15:00更新】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時,檢取其兩部手機。黎智英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於是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上月再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搜查手機內涉及國安的「指明證據」。黎智英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今日(30日)駁回黎智英申請,指明《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調查危害國安的案件,故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

警方7日內不能按裁決解封黎智英兩部iPhone內資料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關文渭研究判詞後申請擱置涉案手令,律政司指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爭辯之處,而且《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已權衡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認為本案如要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法官陳嘉信經考慮後認為上訴沒有明顯成功機會而駁回申請,但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時擱置本案裁決,即警方在7日內不能按本案裁決解封黎兩部iPhone內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法官同時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31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以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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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又指《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在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獲得比《警隊條例》更多的權力,而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是指「屬及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並無排除新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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