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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
2018-06-05 06:00:00

港首宗法庭內拍照定罪 唐琳玲藐視法庭 罪成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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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子唐琳玲早前在法庭拍照,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昨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7天,並需向律政司支付19.7萬元的懲罰性訟費;今次是本港首宗在法庭內違法拍照定罪的案件,而由於唐琳玲上周二起已被扣押,昨已服滿刑期,即晚遣返內地。

由於唐琳玲(左)已服滿刑期,懲教署昨將她交予入境處人員,入境處將她遣返內地。(林俊源攝)

由於唐琳玲(左)已服滿刑期,懲教署昨將她交予入境處人員,入境處將她遣返內地。(林俊源攝)

法官陳慶偉在裁決時表示,唐琳玲在開庭前及休庭後拍照,接納她無意圖妨礙審訊進度,亦相信她是希望學習香港的法律制度,但同時指出,唐琳玲是有意識地拍照,行為對司法制度造成損害,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唐琳玲求情時表示,法官裁決公正客觀,尊重法官的決定,但指自己拍照的行為沒有惡意,不應該構成藐視法庭,又稱今次事件了解到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有分別。唐表示承認自己的行為,但不認為觸犯刑事法,又表示自己在裁決前被非法扣押並要求索償,但法官指「這裡不是內地」,沒有權力這樣做。

法官在判刑時指,高等法院審理刑事案會有陪審團,他們的身份及樣貌都不可以公開,若有人在庭內拍照,無論是有心或無意,都會令陪審團擔心身份會曝光,法庭須保障陪審團的私隱及安全。而今次案件雖沒有陪審團,但控罪涉及高度政治性,唐將相片上傳到社交網站,不排除有關相片會落入不法分子手中。


須支付19.7萬元訟費
法官表示今次是本港首宗在法庭內違法拍照定罪的案件,考慮到唐琳玲已向法庭道歉,其目的亦可能只是想向朋友炫耀在香港法庭聽審,決定判監7天,亦須向律政司支付197,260元訟費。唐得悉訟費金額後,反對支付訟費,認為申索不合理,指律政司一方的大律師收費「跟我沒有關係」,惟法官認為收費合理,並笑稱該批相片非常昂貴。


可藉內地法院追討款項
由於唐琳玲上周二起已被還柙,服刑期昨屆滿。據了解,懲教署已於昨傍晚將唐交予入境處人員,押往入境處位於青山灣的入境事務中心,並於昨晚經陸路遣返內地。消息指,內地人若服刑完畢,且證件齊全,一般會在即日被押往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並於同日遣返內地。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判決有阻嚇性,指近期偶有旁聽人士懷疑在庭內拍照,今次是本港首宗因在庭內拍照而判囚的案件,清晰反映事件的嚴重性。陸偉雄又指,即使唐已被遣返,惟她仍需按時繳交訟費,若她未有如期繳交,律政司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請內地法院代為執行有關的訟費命令,繼續向唐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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