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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16:41:19

男侍應腳患病假期間遭解僱 法庭今判酒樓須賠2萬元情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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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腳患病假期間遭解僱 法庭今判酒樓須賠2萬元情感賠償。(資料圖片)

酒樓男侍應前年5月中入職後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休假期間遭無理解僱,調停不果下透過平機會入稟,指控前僱主干犯殘疾歧視。法官陳錦泉今日於區域法院指前僱主一方沒有存檔回應指控並缺席聆訊,判男侍應勝訴。

原訴人:僱主唔應該咁炒人

鍾愛文勝訴後於庭外憶述當時經友人介紹轉職,辭去本來穩定的工作,未料甫上班便被無故辭退,「當時疫情緊,被人炒咗,我當時都好徬徨,我哋呢啲草根,手停口停架嘛」。鍾指不計較賠償金額,但希望公開事件令外界明白「僱主唔應該咁炒人囉」。鍾又交代自己現已康復另謀高就,惟經此一役後對人信任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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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試用期並非特別抗辯因素

申索人為鍾愛文,答辯人經營魚翅大排檔的盈津(香港)有限公司。陳官裁決時確認答辯方收到申索通知書及出庭通知,惟仍沒有代表出庭或存檔文件回應,遂判答辯方敗訴。陳官指社會不容許歧視行為,受歧視者會遭受情感及其他損害。陳官分析本案中除考慮申索人提到的歧視行為外,仍需考慮當時為試用期,申索人僅上班數天,答辯方沒有作出其他歧視性言行令申索人尷尬等。陳官認為雖然僱主於試用期間解僱員工可以不交代理由,惟也不容許歧視令僱員受到不平等待遇,故試用期並非特別抗辯因素,終下令答辯人須向申索人賠償2萬元情感賠償,兼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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