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一名男子涉於2023年在葵涌一處所用拖鞋打死一隻5個月大的柴犬,經審訊後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判監6個月,其後不服向高等法院提上訴。
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周四(16日)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及刑罰,指上訴人曾在WhatsApp向他人透露「用力過猛」打死狗隻,其後對警方招認稱「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佢點解死咗我真係唔知」,加上警方搜出涉案拖鞋等證物,證據相當充分,原審裁斷正確,監禁6個月屬恰當且並非過重,駁回狗主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靳琮皓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指他於2023年1月17日在葵涌廣場某單位殘酷地打一隻柴犬,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被判囚6個月。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曾向某證人稱自己用力過猛、把柴犬打死。另在警誡會面下,招認稱「我隻柴犬叫建寧,好鬼曳,所以有時咪會打佢幾下囉」、「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佢點解死咗我真係唔知」等,並提及曾用白色拖鞋打狗。辯方案情指,WhatsApp訊息僅是心情欠佳「一時戲言」才稱自己打死了柴犬,以免證人繼續煩擾他。
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供詞不合情理,若想證人停止追問可不回覆對方,但他告訴對方「宜家得翻一隻」,證人必會追問;又指上訴人作供時反覆,是明知自己難以自圓其說,才如此迴避問題。原審最終裁定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以白色拖鞋打柴犬致其死亡,罪成判囚。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詞指,證人曾在WhatsApp對上訴人稱「好掛住兩隻狗」,惟上訴人覆「而家得翻一隻」、「建寧死左」、「我打死左」、「我用力過猛」等,及後又在與警方會面下稱「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而警方事後亦檢取打該柴犬的白色拖鞋。法官認為,證供相當充分、原審裁斷正確,駁回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2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