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為減輕工作量偽造證人陳述書銷案,罪成判囚兩年。(資料圖片)
男警涉嫌調查案件時為減輕工作量,偽造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以及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繼而使 9宗案件終止調查。他早前否認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日(3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4個月。
被告黃耀聰(現年34歲),報稱警員。案情指他於 2012 年加入警隊,曾於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工作。本案涉及10宗被告曾負責調查的案件,報案日期橫跨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盜竊及勒索案件。
不懂處理工作壓力而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因不懂處理工作壓力及工作量,採取逃避態度行事而犯案。其婚姻、經濟及家庭良好,沒不良嗜好,稱其為「正常的警察」;年幼時與母親承受父親家暴,而中學老師對他犯案感震驚。他患甲狀腺癌,治療進展良好,正在康復,冀法庭念及被告患癌而輕判。
公職行為失當罪較嚴重
暫委法官黃國輝判刑時指,公職行為失當罪比偽造罪更嚴重,即使沒金錢得益,只想減輕工作量,但他用不當手法要報案人簽名、作假口供,令案件終止調查,亦誤導上司,影響終止調查的機制。官又提及,被告涉偽造不追究的口供,相關報案人本來已決定不再追究,只是未正式錄取口供,被告為省卻時間而自製口供。
黃官就「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分別以監禁24個月及2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而被告背景良好、獲上司讚揚,且患癌須長期服藥,共額外扣減8個月刑期。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案件編號:DCCC202/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