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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4:30:22
日報

續審23條 潛逃者定義刪6月期限 存國家風險 境外證人禁視像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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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

法案委員會今日繼續加會,鄧炳強(右下)昨表示會修改「潛逃者」相關條文。(陳奕釗攝)

立法會繼續全速審議《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亦把握時間,在議程已大減的大會前後再加開3節會議。草案提出修訂現有法例,禁止境外證人透過視像作供,律政司解釋因難以確定證人有否被騷擾或脅迫,會存有國安風險。當局又回應前日較大爭議的「潛逃者」定義,考慮刪除6個月期限的條件。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連續第五日開會,第136條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不容許境外證人透過視像方式在法庭作供。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民建聯周浩鼎指,理解涉及國安的案件不准如一般案件般視像作供,關注不在港的證人可如何作供。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建議,有關證人可親身來港作供,又指當局無法肯定境外作供的國安案證人有否被騷擾或脅迫,因而會有國安風險。

與「潛逃者」早訂合約擬不視作違法

前日會議有議員批評6個月才對「潛逃者」實施禁制條款「太仁慈」,保安局長鄧炳強當時表示聽取意見後一定會重新考慮。事隔一日,鄧炳強表明經考慮後,將會刪除6個月一項條文,同時回應有議員關注第88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會令物業租戶被逼漏夜離開,將積極考慮在潛逃者被指為「潛逃者」前訂立的合約,相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

草案第113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指,任何人如意圖令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或工作的政府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人,或國安案件的舉報人或證人感到到驚恐、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最高可判囚10年,包括作出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作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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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聯林健鋒關注,如果有市民被捕時因情緒激動甚至「爆粗」,會否同時被控此罪,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強調,罪行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因此一時激動說粗口是否有罪便要視乎當時情況。林健鋒又問到,如果有群眾用負面字眼辱罵執法人員是否同樣需要負上刑責,梁文豐重申要視乎案情,包括高聲喝罵是否要向執法人員施加壓力等。

新民黨葉劉淑儀認為,英國的國安法主體法例很詳盡,亦有附表及實務守則,關注本港23條草案是否足夠詳盡。鄧炳強指,希望條例草案具前瞻性,認為值得探討主體法例加上附屬法例的形式,可令條例因應社會發展達到管用的效果。另外,鄧炳強昨去信《華盛頓郵報》,強烈反對並譴責該報一篇題為《香港以新國安法加倍鎮壓》的評論,指內容具誤導和不當言論,港府亦發聲明譴責《泰晤士報》一篇報道,批評內容令人誤解管有某份舊報紙便會被監禁,引起市民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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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大會已縮減議程

今日早上11時舉行的立法會大會已縮減議程,預計只需開會約兩小時,法案委員會將在大會前後加開3節共6小時會議,而一般用作延續前一日大會的周四會期,暫時未有任何會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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