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昨日凌晨被警方上門拘捕,至昨午准以1萬元保釋,她僅回應案件交律師處理。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指,留意到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布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亦有人發表煽動暴力及仇恨的言論,經調查後,以涉違反「煽動意圖作為」罪拘捕鄭麗琼。民主派批評警方引用過時的殖民地法例檢控是打壓異己,目的是震攝港人;有資深大律師認為,鼓吹針對警方的叛離行為或會觸犯該法例。

鄭麗琼扣留近12小時後獲准保釋。(蘇文傑攝)
鄭麗琼早前在Facebook上分享一名警員資料,並寫上「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去年9月,一名印尼女記者在灣仔採訪反修例事件時,疑遭警員射盲右眼。昨晨,探員到鄭麗琼於葵涌住所調查,其後把鄭帶到葵涌警署。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周三曾指,已向私隱專員投訴鄭麗琼在社交專頁上公開一名警員的資料。
莫俊傑昨午交代案件時表示,鄭麗琼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9條及第10條「具煽動意圖作為」罪,稱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記者問及帖文上「請自首」及「以眼還眼」字眼,如何促成條文中「煽動」的定義?莫則稱案件仍在調查,著記者自行查閱相關條文,強調無人能夠凌駕法律。他續說,警方會檢視鄭是否同時違反《私隱條例》及高院去年就禁止披露警員個人資料所頒下的禁制令。
民主派批法例過時 或違人權法
民主派議員指,過去數月相繼有3名區議會主席及1名副主席被捕,質詢警方「公報私仇」。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具煽動意圖作為」罪是港英時代打壓異見者工具,上次被引用已是1952年港英政府控告《大公報》,並指聯合國曾要求港府修改法例,指條文有違人權法及基本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亦斥警方以公權力,對監察者發洩個人仇恨,將與律師研究會否從法律上追究警方。
葛珮帆︰事後遭起底已報警
葛珮帆表示,民主派指警方濫捕的說法是藐視法治,混淆是非。她稱在鄭麗琼被捕後,有討論區上出現葛的個人資料,並寫上恐嚇留言,稱已報警。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條文上「女皇」、「陛下」等字眼在回歸時已改為中央及特區政府,而鼓吹針對警方的叛離行為亦可能違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0條,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判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