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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06:00:00

隱瞞燃油附加費減價 美麗華違商品例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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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源攝)

(林俊源攝)

美麗華旅遊前年向顧客銷售旅遊產品時,涉隱瞞向顧客披露航空公司將減收燃油附加費,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作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公司及副總經理各被罰款9千元,美麗華亦要向事主賠償共1.4萬元差價,今次是首宗持牌旅行社因《商品說明條例》被定罪的案件。美麗華旅遊表明上訴,現時不評論案件。
 

案發於前年4月,4名消費者分別到美麗華以「一口價」報團去意大利旅遊,其中3人的單據備註欄上均顯示「一口價」的細項算式,包括阿聯酋航空燃油附加費2,849元,並將相關費用的資訊圈起及打上剔號。

裁判官指,這樣顯示燃油附加費是「一口價」的一部分,但被告之一、美麗華副總經理陳喜城在銷售旅行團時,雖然已知道燃油附加費將會下調至1千元,但沒有刪去較舊及貴的燃油附加費,並在上面畫圈及打上剔號,認為這樣是向顧客隱瞞附加費將會下調的資訊。

辯方求情時指,事件只是旅行社與前線人員溝通不足及監管不足,讓員工在單據上寫上收費算式才觸犯法例,又指該旅行團只有十名團員,人數不足以成團,但最終依然出發,是因為被告想挽救公司聲譽,而該團亦令公司虧蝕逾2萬元,但裁判官不接納,認為是被告咎由自取,並斥責被告毫無悔意,又指旅行社理應賠償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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