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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14:30:22

黎智英聘英御狀案|黎智英入稟提司法覆核 求撤回入境處拒Tim Owen工作簽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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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御狀案,黎智英入稟提司法覆核,求撤回入境處拒Tim Owen工作簽證決定。(資料圖片)

捲入國安案件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其後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指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危害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黎智英早前已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他昨日(9日)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指,聘用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的決定,以及撤回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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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國安委指聘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

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入稟狀指出,今年1月11日,國家安全委員會曾就人大釋法召開會議,並發布新聞稿,提到支持政府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但新聞稿未有提到Tim Owen。直至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高院批准聘用Tim Owen決定,律政司在3月20日存檔的入境處處長誓章,才披露委員會在會議中作出了決定,即黎智英聘用Tim Owen在國安法案件中抗辯,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並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申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入稟狀續指,國安委就人大釋法誤解為被賦予新功能,而人大釋法說明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是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並沒有指上述問題可以透過《國安法》第47條及第14條回答。

入稟狀指委員會決定超出《國安法》第14條

入稟狀提到,國安委是基於《國安法》第12條組成,條文屬《國安法》第2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而第47條則屬《國安法》第4章「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決定「海外律師可否擔任被告的辯護人」是法庭的角色,法庭亦有權去決定是否取得證明書,上述問題並未落入《國安法》第14條、即委員會的職責,故委員會的決定是超出第14條。

入稟狀又指,如果委員會將其職權理解成決定任何有關國安議題,配合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將代表委員會有權決定任何司法程序是否有關國安,整個司法行政會倒塌,而即使法庭最終裁定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亦應該先待取得第47條下的證明書。雖然第14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由於上述決定超出第14條的範圍及國安委職責,故該決定可透過司法覆核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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