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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Oct-06 22:26
更新:2026-Oct-06 22:26

聯交所對中港石油前財務總監李兆彬採取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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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中港石油前財務總監李兆彬採取紀律行動 (官網截圖)

聯交所(388)向中港石油有限公司(632)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李兆彬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上市委員會於2026年4月14日進行聆訊,並於2026年6月17日,就其覆核申請進行了聆訊。

該集團主要從事石油及天然氣的開採及貿易,並透過旗下一家附屬公司,根據美國當地政府部門授予的租約,持有美國若干油氣田的開採權。

據聯交所聲明中所示,2022年11月,當地部門終止了其中三份租約,原因是相關油田沒有產量。該等租約佔該集團截至2022年度的總資產約40%。中港石油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兼負責監督該附屬公司約執行董事于濟源,以及附屬公司的一名美國員工均知悉終止事件,但董事會其餘成員均不知情。

2024年1月,李獲抄送美國員工發送並提及終止事項的電郵。電郵稱該美國員工曾嘗試就終止事件聯絡于先生,但始終聯絡不上或未獲回覆。李並未向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核數師披露終止事件。

2024年8月,董事會得悉終止事件,並於2024年9月27日刊發公告,重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該公告披露公司先前未有將已終止的該等租約從資產負債表中撇除,令該集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總資產被高估約58.1%。因此,2023年度業績及報告嚴重失實、不完備,且有誤導成分。

聯交所認為,李兆彬違反了《上市規則》第 2A.10B(3)條,即因其作為及/或不作為導致該公司刊發嚴重失實、不完備及/或有誤導成分的財務報表,導致其違反《上市規則》第 2.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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