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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2021-11-21 18:59:00

監管措施|聯交所要求停牌 長盈擬覆核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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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指長盈集團未能維持足夠營運水平,以支持股份繼續上市;圖為長盈網站。

聯交所指長盈集團未能維持足夠營運水平,以支持股份繼續上市;圖為長盈網站。

長盈集團(689)公布,於上周五(11月19日)接獲聯交所通知,指集團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的足夠營運水平,以支持股份繼續上市,因而根據上市規則第6.01(3)條,決定要集團暫停買賣,直至集團履行聯交所可能制定的任何復牌指引、並按聯交所滿意方式全面遵守上市規則。

集團指,已決定於11月30日或之前,要求將停牌決定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覆核,並正擬備函件,因此公司股份將繼續買賣。長盈上周五收報0.064元,無升跌,成交額23.5萬元,市值3.35億元。

長盈表示,在決定集團暫停買賣時,聯交所已考慮5因素,包括集團主要業務包括石油勘探及生產、放債、投資證券於過去5年持續惡化並錄虧損或僅產生小額溢利;集團石油業務自2012年起一直惡化並處低營運水平,並已於碳氫化合物開採權於2021年3月終止後全面停止營運;放債業務及太陽能業務均處低營運水平;於考慮是否符合第13.24(1)條情況時,並不包括來自證券投資之收益;集團於今年6月底的資產水平可能無法足夠經營。

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1)條,倘上市公司連續18個月停牌,聯交所可能取消其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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