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走私屬瀕危物種的18隻活龜和3隻活蜥蜴到香港,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今日(27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0個月。
海關人員今年5月於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從泰國曼谷抵港的27歲男旅客,經搜查發現共18隻瀕危活龜(包括12隻緬甸星龜、1隻輻紋陸龜和5隻齒緣攝龜)和3隻瀕危活蜥蜴(黑樹巨蜥)纏於其大腿外側,遂拘捕該男子。
該男子涉嫌非法進口《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及附錄II列明物種(緬甸星龜及輻紋陸龜為附錄I列明物種,而齒緣攝龜及黑樹巨蜥為附錄II列明物種),以及殘酷對待動物,被控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他日前認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罪行,法院分別以36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因認罪而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被告被判監禁30個月。
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 最高可被判罰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政府一向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及保障動物福利,漁護署會保持警覺,繼續監察及打擊涉及瀕危物種和殘酷對待動物的違法行為。發言人及又提醒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如非按照《條例》規定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同時,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如殘酷對待任何動物,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