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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04:30:00
日報

上訴庭裁定 警毋須搜令查被捕者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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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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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於17年時裁定警察僅可於緊急情況下,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者手機及電腦的內容,警察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昨一致判警察上訴得直。判詞指出,《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隱不受侵犯,亦賦權執法者調查疑犯電子產品,若警察沒有搜查令而需要調查疑犯手機,搜查過程須於合法範圍並以偵緝案件為目的。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昨聯同兩名上訴庭副庭長,一致裁定警察上訴得直。判詞指,疑犯的私隱受到保障,警察要搜查疑犯手機仍須有法庭手令,惟其私隱權不應妨礙警察蒐證。法官認為,警察若有合理理由指證疑犯曾干犯罪行,須即時調查其手機以保障他人安全,可於缺手令下蒐證,但須向疑犯提供書面解釋原因及紀錄,亦無權逼疑犯交出解鎖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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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批法庭離地天真
根據判詞,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認為上訴庭過分信任警察,沒有平衡公眾對保障個人私障的合理期望,亦沒有考慮警察現時嚴重濫權的情況;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亦指出,若法庭相信警察會因應裁決而對自我約束警權,「無疑是離地和天真」。

事緣警方於2014年71遊行時拘捕5名民陣成員,於沒有搜查令下檢查他們的手機內容,其中1名被捕者認為做法侵犯私隱,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司法覆核。3年後,法庭裁定警察須於緊急情況,例如為保護面臨迫切威脅的公眾及警察、防止證據被銷毀等,方可沒有搜查令下檢視手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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