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鳳儀
警方國安處4月30日在將軍澳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2名分別35歲及68歲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兩人涉協助更改保險單內容
保安局局長於2024年12月24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指明七名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逃犯為有關潛逃者,其中包括郭鳳儀,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調查顯示該2名被捕人涉嫌協助郭鳳儀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相關保險單結餘。消息指,兩人分別為郭鳳儀的父親及二哥,涉嫌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財產。
據了解,警方發現郭父等人早前曾到海外與郭鳳儀見面,其後展開調查,得知郭父回港後隨即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保單事宜,於是在日前採取拘捕行動。據悉,郭父擬幫助郭鳳儀在其保險單內提取近10萬元的現金結餘,並於本年初向保險公司提供多份聲稱載有郭父及郭鳳儀簽名的表格,而郭的二哥亦在該保險公司任職,不排除有人利用職權及保險行業知識,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財產。

郭鳳儀被懸紅通緝。
警首引用「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作拘捕
國安處今日(2日)上午落案控告該名68歲男子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案件將於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而另一名被捕男子則獲准保釋候查。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中的「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協助處理「指明潛逃者」在港財產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法例,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協助處理其財產,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