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表示,要向大眾,尤其是的士司機傳送訊息,濫收車費行為須承擔嚴重後果。(資料圖片/吳康琦攝)
一名的士司機曾前因涉濫收車資等被判緩刑,但在僅4個月後又再故技重施。他於去年12月接載內地乘客,濫收逾百元車資及拒發收據,承認的士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控罪,再因緩刑期間犯案,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62日,暫停的士牌照12個月,以及罰款1200元。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斥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案,是目無法紀、明知故犯。
被告鄺嘉豪(44歲)承認3項傳票控罪,包括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拒絕發出車費收據;及濫收車費。案情指,事發在2024年12月6日,被告接載乘客由尖沙咀前往中環天星碼頭,收費應為93.5元,調整費用後及加上隧道費後,費用應為152.5元。然而,當乘客支付300元後,被告只找回32元,即多收了115.5元的車資,比實際應收提升了逾75%。在乘客要求收據後,被告以「壞機」為由拒絕,且案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乘客遂報警處理。
極大經濟負擔致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真誠反省,非常後悔,日後亦不會再從事的士司機的工作,犯案亦是因為家庭狀況令被告有極大的經濟負擔,生活捉襟見肘,望法庭判刑時可參考上次的量刑起點。
裁判官:明知故犯 浪費法庭機會
最終鄺被判囚62日,暫停的士牌照12個月,以及罰款1,200元,另須執行早前緩刑的刑期,即共判囚62天。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判刑時指出,法庭要向大眾,尤其是的士司機傳送訊息,有關行為須承擔嚴重後果,故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他又指,被告現年44歲,已轉職餐飲散工,平時有做義工,今次是因為貪心及經濟原因犯案,惟此非減刑因素,且被告不是第一次被判緩刑,明顯是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給予的機會,不接納辯方早前求情所指,「被告不清楚緩刑令的意思」;的士是市民大眾及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政府亦致力於提升其服務質素,惟被告的行為損害旅客利用及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