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安公署6個履職場所列為禁地,門外已張貼告示。(有線新聞畫面)
立法會內會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兩項與國安公署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工作。小組委員會由去年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原班人馬組成,廖長江擔任主席。
小組委員會暫定今日召開兩節會議審議附例,出席會議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制定相關附屬法例兼具法理及程序上的正當性,對於保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有效依法履職是必不可少,有關附屬法例亦完全符合《基本法》及《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及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
鄧炳強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可能性相當低 附屬法例未雨綢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國安公署要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可能性相當低,但附屬法例能夠做到未雨綢繆。
有禁地毗鄰有兩所學校 有指示相信學生不會走錯
附屬法例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涉及6個處所,A4聯盟楊永杰關注,相關處所在民居附近,如果市民拍攝到公署會否犯法,而其中一處禁地位於大角咀海帆道,毗鄰有兩所學校,政府有何方法確保學生不會誤闖禁地。
鄧炳強表示,原本主體法例裡面已有說明,當中要牽涉意圖,如果並非有意圖進入禁區或從事間諜活動,「普通行過門口影張相」就不算有意圖。他又提到,禁地範圍會有指示,相信學生不會走錯,警方的學校聯絡主任在有需要時亦會與學校解釋,避免老師及學生誤入禁區。
鄧炳強:如刻意拍攝寫字樓窗內 情況不一樣
選委會議員管浩鳴關注如果有市民在禁地外「打卡」是否有問題,恐引發與公職人員衝突。鄧炳強重申意圖很重要,如市民身處非禁地範圍,如軍事碼頭門口「打卡」,並沒有意圖從事間諜行為,看不到會構成罪行。不過鄧舉出另一例子,稱如果有人「特登喺隔離搵長距離望遠鏡,影住寫字樓窗入面人哋做乜嘢,情況就不一樣」,重申要視乎該人意圖。
有責任協助公署工作 否則有機會違公務員守則
按照附例,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選委界議員陳紹雄關注,附例沒有訂明公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時的罰則,政府對蓄意不協助公署的公務員會否施加內部紀律懲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公務人員有責任協助公署的工作,否則有機會違反公務員守則,但這個情況並不違反附屬法例中針對國安法第55條所述的情況。
林定國稱在三類嚴重情況下才出現公署行使管轄權
至於公務人員的定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是依據香港法例第一章訂明,在政府擔任受薪職位,不論長期或臨時職位的人士,並不包括立法會議員。他又強調,按照國安法第55條,由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的情況,不一定要由國安公署提請中央批准,特區政府同樣有權提請中央,強調在三類嚴重情況下才會出現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附屬法例將6處國安公署的履職處所列為禁地,小組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如何確保市民不會因為行過禁地範圍而誤墮法網,「如不小心進入或者經過跌了5元入去檢回」。鄧炳強表示,禁地與其他地方有良好分隔,不會在路經公眾地方時誤入。林定國說,會有指明人士有權要求市民離開禁地,警方亦會執法,如果市民依從提點離開禁地,沒有理由擔心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