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推公屋租置計劃需正視業權混亂問題
近日有報章報道,特區政府或在今年《施政報告》重推已擱置二十年的公屋「租者置其屋」計劃(公屋租置計劃),消息引發關注和討論。事實上,2005年擱置計劃留下的問題至今仍未解決,我兩年前已撰文〈重拾對租置公屋管理的主導權〉指出,混合業權模式令屋邨管理混亂,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房委會態度被動,居民無所適從。如今,若特區政府未有詳細部署如何堵塞漏洞,便貿然重推計劃,恐怕會重蹈覆轍。
回顧歷史,1998年至2004年間,8年內出售了約13萬個公共屋邨單位,涉及遍佈全港的39個屋邨。當年計劃叫停後,這些屋邨普遍面對業權支離破碎的局面:房委會只持有一成半至七成半的業權,其餘業權分散在眾多小業主手上。由於業權過於複雜,房委會無法起到「大業主」的主導角色,導致大廈維修拖延、物業管理惡化。這些問題至今仍然存在。
若特區政府有意重推計劃,宜先審視問題,汲取教訓,避免又製造新一批管理混亂的「租置屋邨」。政策設計層面必須清楚交代:房委會在低業權比例下,是否仍需肩負最終管理責任?是否應賦予其法定的領導地位,以確保屋邨維修和翻新工程能夠推展?這些都是特區政府不能迴避的核心問題。
更重要的是,特區政府必須建立清晰的管理架構,彌補現行的制度漏洞。例如賦予房委會在業主大會中更強的表決權,以保障屋邨的必要維修得以推行。同時應考慮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提供一套專為租置屋邨設計的管理機制,以免因為混合業權而窒礙決策進度,犧牲居民的基本居住環境。
經驗提醒我們,單靠市場化的物業管理,並不足以維護這種公共與私有混合模式下的資產。市民對「租者置其屋」的期望是能長遠運作的制度,既能滿足住戶的「上車」願望,同時確保屋邨有良好管理。若今天重推計劃,我希望見到的不是歷史重演或半途而廢,而是特區政府以負責任的態度,正視混合業權衍生的種種問題,重新掌握屋邨管理的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