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在出租物業的時候,最擔心的就是遇上「老賴」。(資料圖片)
內地有一套「失信被執行人」制度,俗稱「老賴」,是指經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簡單來講例如雙方有簽定有效合約,但其中一方明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還款項,根據這個制度可以被列入名單內,並受到若干生活上的限制。
筆者經常接觸到不少業主,在出租物業的時候,最擔心的就是遇上「老賴」,如果香港的租賃市場也有類似的制度,相信可以大大減少租金拖欠的問題,亦增加業主把物業放租的信心。
目前香港的租賃市場,除了住宅劏房有租務管制外,其他物業都按雙方自由協商條件。一般發展商的租盤、例如商場舖位等,對租客的甄選會比較嚴緊,例如會要求租客提供財務背景資料、租約上加上個人或銀行擔保等,以減低欠租風險。不過小業主的市場對租客相對鬆散,因為面對其他租盤的競爭,定太多要求只會「趕客」,導致小業主只好勉強承擔風險。
租客如有欠租的情況,業主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及收回物業。不過目前的法律程序也需時至少3至4個月,即使收回物業,租客產生的欠款如未能收回,亦需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例如財產扣押或破產令等才有機會追回,而且法律程序也涉及費用,很多最終也選擇放棄,變相造就「老賴」放任。
現時銀行業也有一套信用評級制度,互相分享資訊以評核信貸風險,一份兩年期的租賃其實也相等於價值至少數十萬的合約,太過自由放任不管只會令風氣惡化。在未有任何監管制度下,業主出租前,只好盡量取得租客的資料,例如入息證明、過往交租紀錄、甚至業主推薦信,減少遇人不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