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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1:54:53

口岸爆炸案|3男罪成囚16年8月至18年 官斥行為是向社會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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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爆炸品案3名被告串謀爆炸罪成,判囚16年8個月至18年。3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now新聞台畫面)

2020年爆炸品案3名被告串謀爆炸罪成,判囚16年8個月至18年。3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now新聞台畫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品案,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高等法院早上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囚18年,另外兩名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出,3人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方構成危險,法庭不能讓公眾承受危險,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並反映公眾對類罪行的厭惡。法官又表示,首被告再犯機會高,另外兩人分別是悔意有限及無悔意,而有關罪行嚴重性已達最嚴重程度。

法官又指出,首被告在案中擔任主腦角色,無減刑理由,根據心理評估,他的自尊心過度膨脹、叛逆、對警方及政府有敵意,除非他的認知及行為等有明顯改變,否則對公眾安全帶來重大風險,判囚18年。至於李嘉濱及張家俊,法官認為他們屬核心成員,根據心理報告,李嘉濱悔意有限,張家俊並無悔意,考慮到他們屬初犯,作為減刑因素,判囚1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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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爆炸品案在同類罪行屬最嚴重程度 對公眾安全構成巨大危險

本案屬反恐條例第二案,處理2020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及羅湖站爆炸案,控方又指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

法官形容有關犯罪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形同「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法官說,不接受辯方提出不應考慮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放置爆炸品計劃,並指外觀為墓碑的炸彈設計根本是「殺人之用」,若發生爆炸附近警員無一倖免。法官表示,明愛醫院爆炸案雖然無人傷亡,但專家指爆炸釋出的濃煙可灼傷肺部,現場是急症室,若濃煙遮蓋緊急指示,會影響逃生。法官又以羅湖爆炸案為例,事件無人傷亡,但專家證人指,若當日港鐵職員未有發現爆炸品,列車回頭行駛,40多分鐘內會爆炸,可導致嚴重傷亡。

案件涉及8名男女,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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