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尖沙咀海旁有人公然違法燃放煙花。社交平台Threads周日(8日)流傳兩段影片,可見一名操普通話的男子,於星光大道近瑰麗酒店海旁公然違法燃放煙花。
尖沙咀海旁有人公然違法燃放煙花。社交平台Threads周日(8日)流傳兩段影片,可見一名操普通話的男子,於星光大道近瑰麗酒店海旁公然違法燃放煙花。
影片顯示,一名戴上眼鏡及口罩並留長辮的男子,手持打火機在星光大道海旁欄杆點燃煙花,可見他需要燃點多次才點着。當煙花頂部噴出火花後,男子即轉身離開。期間他發現有人進行拍攝,立即以普通話向拍攝者說:「不要,不要拍,不要拍可以嗎?」,並走近拍攝者,片段隨即結束。另一段影片則拍攝到星光大道上空有至少兩發煙花由欄杆位置射空半空,吸引多名在場人士圍觀。
片主在片段上載至網上平台表示:「點解佢可以係香港放煙花?仲要掉垃圾落海 ! 之後仲要問我做乜影佢!」、「佢由rosewood(瑰麗酒店)海邊跟我跟到去MOA(香港藝術館)先消失,我先敢停低post出嚟,癲架(㗎)而家啲人,唔敢有正面衝突。佢褲袋仲有枝煙花,可能又走番去繼續放。」更指:「我真心驚佢會有武器係(喺)身。」
網民斥無法無天 「射中啲船好易有火警」
片段在網上惹起熱議,有網民表示:「報警做佢啦」、「無法無天」、「呢啲真係要見疑即報」、「點解無人捉?咁無法無天」、「畀佢煙花射中啲船好易有火警, 罔顧人命!」
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72條,在陸上燃放煙花爆竹,須事先向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申請牌照,否則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4)條列明,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可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3個月。此外,依據《危險品條例》第6條,如未有牌照而製造、儲存、運送、使用危險品,均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