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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05:15:00

警方就無搜查令查手機案上訴 法官質疑怎知手機資料與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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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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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圖)前年10月裁定,警方有權沒收手機,但僅在緊急情況下,方可無搜令下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內的資料,警務處不服上訴,代表律師表示,警方有責任及權利查閱被捕人手機上的犯罪證據及免被銷毀;上訴庭法官質疑警員未查閱手機資料前,怎知道資料與罪案有連繫。
 

被捕人不應該期望與常人有同等私隱保障
代表警務處上訴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警方查閱被捕人手機並非為了蒐證,而是以防一切與罪案有關的證據被遙距銷毀,或隨時間減低調查價值,甚至避免有人利用手機進一步犯案,威脅警員自身及公眾安全,因此有逼切需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又指被捕人士不應該期望與常人有同等的私隱保障。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有關說法「非常危險」,質疑做法使被捕人士的私隱無保障。莫則解釋警方無權搜查手機內一切資料,只搜查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如最近通訊記錄等。林官反問,若不開機搜查,如何知道甚麼資料與相關案件有關,又指部分手機資料或年代久遠,資訊與罪行無關,而且哪些資訊有價值,應由法庭判斷,而非由警方全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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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初期未有足夠資料難判
現行法例沒有授權警方要求被捕人解鎖其手機,而原審裁決後,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搜令查閱被捕人手機的情況屢見不鮮,林文瀚問莫樹聯,警方是否仍有理由扣起被捕人的手機。莫樹聯指,警方有責任沒收一切對調查可能有幫助的證物,而且也有可能檢取到一些沒有上鎖的手機,不能一概而論。他認同要平衡被捕人私隱權及警方執法職責,但調查初期未有足夠資料,難以判定何為緊急情況,認為定義要闊一些。他又指若法庭認為警方無即時需要查看,是罔顧執法機關利益。

案件源於2014年七一遊行,民陣領頭車司機岑永根因涉違反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沒有停車熄匙等罪行,被捕及沒收手機,他其後質疑警方在沒有搜令下查閱他的手機,屬侵犯私隱,對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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