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稱不排除突發事件令行政長官須適時發出證明書。(資料圖片)
政府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認定刑事案件涉國安。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對於政府在敗訴後上訴時,行政長官才發證明書屬「輸打贏要」,這種說法並不正確。他指,發出證明書是因實際國家安全需要,不排除是因突發事件或國際形勢突變。對於外界擔憂未有機制制衡行政長官的決定,湯家驊表示,行政長官並非僅一人作出決定,他在發出相關指令時,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
政府日前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列為國安案,並依照國安法律程序處理。湯家驊昨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是次附屬法例屬於程序性質,不影響被告是否被定罪或其刑罰性質,亦不會因而加重罰則。他以申請電動車牌照為比喻,指即使條例修改令費用增加,但申請牌照的性質本身並無改變,故不涉追溯問題。
對於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時限,湯家驊稱,條例所指的是「法律程序」,即整個法律程序直至終審庭判決,甚至包括其後的服刑及申請減刑。
被問到若政府在某案件敗訴後,政府上訴時才發證明書,會否讓人覺得是「輸打贏要」,湯家驊稱不認同該說法。他解釋,發出證明書是因應實際國家安全需要,惟「甚麼時候發生這個需要,無人會知道」,不排除因突發事件或國際間的重大改變,例如中美發生戰爭,令行政長官需要發出證明書。湯家驊又指,附例不會改變審訊結果,亦不能假設行政長官會濫用權力改變審訊結果;又指3位法官處理案件,比僅由一位法官處理更加安全。
不認同未有制衡機制 非行政長官一人決定
對於外界指行政長官發證明書未有制衡機制,湯家驊回應指,行政長官並非僅一人作決定,他在發出相關指令時,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他表示,英美過去數十年的案件已確立,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存在國安威脅,並由法庭判決是否罪名成立。
另外,附屬法例亦修訂交替控罪,如某人被控犯國安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裁定犯交替罪行,該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湯家驊表示,此舉不會加重被告刑罰,因交替控罪通常是由重罪變為輕罪,若被告承認較輕的交替控罪,即使審訊時以國安程序處理,法庭仍須按照較輕罪行的刑罰判決。
政府與立法會同譴責《華盛頓郵報》文章失實
另外,《華盛頓郵報》日前刊出針對《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項)規例》的文章,特區政府強烈譴責,批評文章明顯揭露了《華盛頓郵報》無理的反華立場和雙重標準,明顯不符合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操守。
發言人指,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華盛頓郵報》卻對香港特區持續完善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履行憲制責任指手畫腳,盡顯其偽善和雙重標準。
發言人續指,《程序事宜規例》只是旨在清楚述明《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完全不具有追溯力,亦沒有訂立新的罪行,也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立法會同樣譴責《華盛頓郵報》相關文章,並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持雙重標準,對香港特區依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及相關機制,肆意抹黑攻擊,以達致反華目的。
發言人表示,立法會已根據「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於本月11日成立小組委員會嚴謹審議《程序事宜規例》,就該規例的政策、法律和草擬方面,向政府官員提出近60項意見和問題,並詳細審議每一項條文。小組委員會信納特區政府所指,該規例在各方面均符合規定,包括完全不具追溯力、沒有訂立新的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不會將任何合法行為變成罪行,以及不適用於已結束的法律程序。此外,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非常嚴格謹慎,與普通法原則一致。
發言人指,今次制定《程序事宜規例》,是香港特區與時俱進、持續優化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機制之舉,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令相關法律的具體操作更清晰、更具確定性,能為投資和經濟發展提供更安全穩定的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