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訛稱出租物業為自住呃逾460萬元按揭貸款,判200小時社服令。(資料圖片/圖非涉事警員)
一名男警員涉嫌訛稱一個物業用作自住,以騙取逾460萬元按揭貸款,該物業實際出租逾2年,他早前承認2項欺詐罪,今日(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及無案底,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達穎(33歲),案發時為警員,承認兩項欺詐罪;他與母親陳雅秋另涉兩項串謀詐騙罪則獲撤回。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7月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00萬元購買涉案九龍振華道50號樂雅苑F座某室一個住宅物業,並分別向匯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
匯豐銀行於同年8月3日向黃解釋自住規定後,他以債務人身份遞交按揭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450萬元,按揭成數為9成。按揭保險計劃規定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黃其後簽署該確認書及借款人聲明書,並確認他明白自住規定,最終獲發約463萬元按揭貸款。
租賃期間租金共約30萬元
在獲批貸款前,黃曾與友人討論涉案物業的租賃事宜,披露目標租出物業一至兩年。同年12月,黃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姓勞女士簽署臨時租約,勞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間租用並居於涉案物業。水費單應黃的要求以他的名字登記,黃不時收取水費,勞於2023年4月遷出該物業,租賃期間租金共約30萬元。
案件編號:ESCC31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