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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Nov-06 17:48
更新:2026-Nov-06 17:48

分判商涉以4萬元行賄機電署工程師獲工程合約 判囚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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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判商涉以4萬元行賄機電署工程師獲工程合約,判囚12個月。(資料圖片)

分判商涉以4萬元行賄機電署工程師獲工程合約,判囚12個月。(資料圖片)

一名機電署時任高級工程師早前被廉政公署控告財富與收入不相稱,其後於高等法院認罪並判囚5年3個月。案中一名分判商就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行賄該名高級工程師換取優待,今日(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

被告陳子榮(59歲),機電署分判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稱,被告行賄公職人員,與涉案政府高級工程師經常聯繫以維持公務上的有利關係,當中牽涉總值逾9,000萬元的工程合約,罪行性質非常嚴重,影響公職人員廉潔,損害公眾信心。

廉署早前接獲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的貪污投訴後,遂展開調查。案情透露,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於2000年代因工作而認識該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二人自此經常午餐聚會並多次結伴到中國內地或海外旅遊。

謝聲德案發時主要任職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小型工程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有關合約最終分判予陳子榮任職董事兼股東的三間分判商—美亞工程有限公司、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子榮其後於2019年1月向謝聲德提供現金賄款4萬元,作為謝聲德保持傾向優待美亞、宏晉、三和及上述兩間總承辦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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