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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7:04:47

2019年區選落敗候選人賄選舞弊判囚 准保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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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區選落敗候選人賄選舞弊判囚  准保釋上訴

2019年區選落敗候選人賄選舞弊判囚 准保釋上訴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控告她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她及賄選。被告今日(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2星期,裁判官應被告申請,准許她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被告歐頌賢(45歲),報稱工程師,早前被裁定2項罪名成立,即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以及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a)條。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選舉公平,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未能反映本案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處她監禁刑罰。

案情透露,上述選舉於2019年11月24日舉行,提名期為同年10月4日至17日。被告在提名期首天便遞交提名表格參選中西區大學選區。兩名街頭藝人應被告邀請,於2019年10月10日在該選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進行了1小時歌唱表演。被告於6日後,即2019年10月16日,在同一地點舉辦了一小時免費書法班。在歌唱表演及書法班進行期間,該地點均展示了一幅載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該兩場活動,其助選人員並在場向途人派發傳單。

被告向街頭藝人及書法家支付共2000元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2019年10月14日至23日期間,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4則有關該歌唱表演及書法班的貼文,當中載有兩段相關錄影片段。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有關傳單及貼文作為其選舉廣告。被告向有關街頭藝人及書法家分別支付1,200元及800元作為報酬後,並在選舉申報書中申報有關費用為選舉開支。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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