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天取消「頭場」演唱會
原定在啟德體育園主場館舉行的五月天演唱會,售票後突然宣布取消本月24日的首場,並為該場觀眾免費安排當日的40分鐘彩排特別場。消委會截至今午5時接獲174宗投訴,涉款48萬元。另有7宗投訴,有觀眾不滿3月24日彩排特別場的補償安排。
消委會暫時接獲174宗投訴,有80宗來自本地消費者;94宗來自非本地消費者,當中大部分是內地消費者。投訴涉及總金額為48萬元,金額最高的個案涉及8,000元。消委會已與主辦單位取得聯繫,會將今日內接獲的投訴個案轉介主辦單位跟進,並促請對方盡快回覆。消委會亦告知主辦單位,本地投訴的主要原因是其未有提供優先購買或更換其他場次門票的選項,惟主辦單位指本月29日加場的門票已經售罄,未能安排。
接受退款等安排未必是「一刀切」
消委會總幹事沈朝暉今早(12日)在港台節目指,消委會法律團隊研究,認為接受退款或其他安排未必是「一刀切」,代表不可尋求其他賠償或事情完結,最重要是消費者接受退款時是否屬「最終和解」,即若主辦方明確表示已涵蓋所有責任,而消費者同意、沒保留任何權利繼續索償,基本上日後是較難再追討。她建議消費者在所有安排情況下都保留證據,若有訴求要先與主辦方交涉,亦可向消委會求助。
沈朝暉指出,樂見多盛事在港舉行,但期望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推廣活動時要表達清楚相關活動對消費者的限制、可能出現的財政風險,讓消費者有知情權作選擇;即使有變數亦應竭盡所能履行宣傳活動時的安排和承諾;主辦方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隨時應對突發情況。
無案例反映索償一定失敗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范凱傑在同一節目說,事件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要由海關調查,而控方作檢控時要證明主辦方在接受付款時,即售票階段已意圖不提供相關服務、意圖貨不對辦,又或無合理理由可供應相關服務產品。他表示,持票人、支持者對演唱會有期望,即使主辦方安排免費彩排特別場,仍然與期望有一定落差。至於民事索償權利方面,則需視乎合約條款,看主辦方有否違反合約責任。他又提到,通常機構出售演唱會票時,條款會提到主辦機構有機會調整節目安排等,在訴訟中會存在不確定性。因取消演唱會或演藝節目而要索償交通或相關住宿,暫時似乎沒有成功案例去支持,但亦沒案例反映索償一定失敗,認為可以一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