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林定國指無增加刑事罪行及罰則。(鍾式明攝)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要進一步講清楚界定甚麼罪行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亦要講清楚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適用於判斷個別案件可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強調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刑事罪行、罰則,亦沒有建立新制度。
林定國又說,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院不可以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背後的理念,往往涉及很多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不是司法機關一般在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國安法》亦清晰提及相關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被問到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會否公開,他指如果發出證明書,審訊會沿用國安程序,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屆時大家定會知道。
鄧炳強:絕不會減損被告人權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而建議制訂附屬法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規定,只會令相關法律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以往法庭界定危害國安罪行時會有爭拗,在附屬法例下,將來只有特首簽發證明書的案件,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能夠加強國安法例的確定性,絕對不會減損被告人的權益,亦不會影響市民生活及機構正常運作。
鄧炳強舉例,有人協助國安罪犯逃獄,但劫獄本身並非國安罪行,訂立附屬法例後,只要特首基於事實,指明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當局即可循危害國安罪行檢控。被問到政府去年曾訂立《國安條例》的附屬法例,今次再建議制訂附屬法例,是否去年有遺漏,他表示當局會不停檢視機制,覺得未夠完備時會毫不猶疑提出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