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速遞員助受傷老人召救護車家屬索償92萬 法院判決還清白
廣東江門近日一宗「速遞員救助摔倒老人反被告」案件引發關注。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速遞員李姓男子駕駛時行為,與老人摔倒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認為老人家屬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事件發生於2025年6月17日中午。李姓速遞員當時行經廣東江門一帶,發現後方約10多米的人行道上,一名老人不慎摔倒。老人當時表示不需要往醫院,不過李男注意到老人鼻部留有已經凝固的血跡,認為老人已經受傷,因此堅持打電話召救護車。等待救護車期間,李男也一直留在老人身旁相伴。
然而,數個月後,老人家屬將李男告上法院,並將他視為造成老人受傷的人,要求賠償醫療等各項損失,索賠金額超過人民幣92萬元(約108萬港元)。
家屬聲稱氣流及噪音致老人跌倒
案件進入二審後,老人家屬認為,李男駕駛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減速避讓」,並認為車輛行駛過程產生的氣流、噪音甚至可能造成老人受到驚嚇,導致摔倒,因此要求李男承擔相關賠償。
對此,李男一方認為無法證明他駕駛與老人摔倒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辯方並強調,李男發現老人倒地後主動報警及協助,屬於善意行為,不能僅因為他曾經協助老人,就反向推斷他引發意外。
法院最終認定,案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男的駕駛行為與老人受傷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老人家屬提出的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不予支持。
判決過程中,辯方也特別指出,公民善意救助別人的行為,不能成為推斷其犯法的依據。如果因為有人伸出援手、協助摔倒者,就反過來要求其承擔事故責任,可能使其他人因擔心遭到追責而不敢救助他人。
據了解,李男所屬速遞站點、區域管理團隊,以及公司防損與法務專案團隊,在案件處理期間持續提供支持及法律協助,協助李男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院此次判決也再次引發外界對「善意救助是否可能反被指責」議題的討論。辯方認為,法律應鼓勵並保障善意救助行為,不能因救助者曾出現在事故現場,便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斷定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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