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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因向非洲國家乍得及烏干達政要行賄,在美國被控賄賂非洲官員、7項貪污及洗錢罪成,判監禁3年、罰款40萬美元(即約314萬港元)。何志平早前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周三(10日)向上訴庭提交上訴文件,提出4項理由,要求上訴庭撤銷定罪。
上訴書指出,何志平在案發時是代表位於上海和香港機構行事,並非代表與美國相關機構行事;認為案中涉及金錢,並非由美國匯出,亦不是在美國接收,只是經美國匯款,認為僅僅經美國匯款,不足以構成罪行;案件在審訊期間,控方證人、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沒有親眼看到何志平送200萬美元現金禮盒,他的證供只是傳聞證供;控方提出的7項控罪,部分不能同時提出作檢控。
何志平現時在紐約服刑,法庭暫時未有指示將於何時處理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