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派昨晚向保安局長李家超提交39名議員的聯署信,促請當局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作出兩項修改,包括將可移交罪行的刑罰年期提高至7年或以上,以及各地的個案移交申請應由當地的中央機關或部門提出。
李家超今日傍晚會見傳媒時表示,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在社會引起廣泛討論及憂慮,他強調政府的草案參考聯合國範本,符合保障人權及緝捕逃犯的需要,但為釋除公眾疑慮,政府會在3方面對草案作出進一步修訂,包括縮少可移交罪行至最嚴重罪行、增加移交限制,以及提升疑犯利益。他續指,第一點,政府計劃將可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第二點,政府認同可在移交協定中加入特別條文,包括無罪推定、公開審訊、疑犯需有律師代表等;第三點,各地的個案移交申請應由中央政府提出,並可在定罪後申請回港服刑,政府亦會以個案形式討論移交後的探望問題。
另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明日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修訂逃犯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