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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2-05-11 20:09:09

淺談 「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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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透過地下錢莊收取來歷不明的匯款,這些行為都有機會被檢控俗稱「洗黑錢」的罪名,而會否被定罪很多時候取決於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的錢屬「黑錢」,即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本文淺談「洗黑錢」罪行有關的法律。

「洗黑錢」罪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25(3) 條。一經定罪,通常要即時入獄,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百萬。

「可公訴罪行」(indicatable offence)相對於「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指較嚴重且不能以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可公訴罪行」有很多,例如謀殺、勒索、欺詐、賄賂等。而常見的「簡易罪行」則包括有「高空擲物」、「阻差辦公」、隨地吐痰等。

處理(dealing)財產的定義也很闊,包括收受或取得該財產、處置或轉換該財產、以該財產借貸或作保證等。知悉會有款項存入戶口, 而登入戶口查詢確保款項確實存入,也可構成處理財產。

有處理「黑錢」不等於「洗黑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在處理時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涉案的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屬於「黑錢」。在判斷此方面時,需用有正確思維的常人代入被告人的身份來客觀考慮,因此被告人的個人信念、看法及偏見亦需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收入、交易習慣、過往使用戶口的情況等亦屬相關因素。「合理」的標準從這角度來說,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而「理由」(grounds)不只包括「情況」(facts),「情況」加上一些相關的環境可構成某理由。

若被告人借出其戶口予他人,完全不理會該戶口,也真誠地不知他人將戶口作何用途,那麼被告人不可被判「洗黑錢」罪成,因為被告人沒有「處理」戶口內款項,亦不會有理由相信戶口內的錢屬黑錢(甚至不知存在哪些錢)。可是,由於銀行戶口是個人的重要財產,被告人不論甚麼背景,都需要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上述外借戶口而完全不知情的說法。當被告人的這種說法不被法庭接納,則因被告人是戶口持有者,在無相反證據下,法庭可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論,即被告人須就戶口內的交易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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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通過地下錢莊無意接收到「黑錢」(例如是另一人從事詐騙得來的錢),並不等同「洗黑錢」。雖然透過地下錢莊或其他非正規途徑匯款有不少的風險,一般守法的人不會做,但並不代表被告人如此做一定會導致他有合理理由去相信收到的款項會是「黑錢」,一切還是要取決於被告人的背景、工作、認知等。若被告人通過信任的朋友或地下錢莊進行匯幣兌換,而之前從未試過收到「黑錢」的情況,取決於其他相關的案情,有可能無法肯定推論出被告人必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屬「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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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後果十分嚴重。即使最終抗辯成功,但因冒較大的風險而無意收取了「黑錢」,被警方調查檢控,可能也得不償失。借出戶口予他人使用,更要三思。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謝慶綿(Andy Tse)

新民黨青委會副主席(會員),執業事務律師。喜歡行山,廣結良朋,相信三人行必有我師,尊重不同意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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