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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Aug-28 04:00
更新:2026-Aug-28 04:00

民族團結立法地方配套的寧夏個案:規範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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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第十七屆運動會暨第十屆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本月舉行。(新華社)

寧夏第十七屆運動會暨第十屆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本月舉行。(新華社)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敘事與治理經驗法律化的集大成者。當前,各地方立法機關正積極制定或修訂具有區域特色的民族團結進步法規,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上,既展現出地方立法的實踐自覺,也體現了服務國家大局的政治理性。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多民族聚居的省域樣本,通過廢舊立新的立法實踐,生動詮釋了國家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在基層的適應性變革與精準調適。該條例的首創性不僅在於時間上的率先,更在於其為民族自治地方如何實現上位法精神的當地語系化轉化,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範式參考與規範導向。

各地不時舉辦突顯各民族特色的活動。(新華社)

各地不時舉辦突顯各民族特色的活動。(新華社)

1、國家層面立法與地方立法承接的必要性

《條例》的出台,在體例設計與制度安排上充分體現了寧夏作為多民族聚居區域的治理特徵,顯示出立法者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系統性、完整性的認知與追求,同時也折射出民族自治地方在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體系中的主體性自覺與功能再定位。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十大法律原則相互關聯的形式塑造了民族團結進步的制度綱目,這十項原則涵蓋了價值共識凝聚、共有精神家園構築、交往交流交融、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民族事務依法治理、風險隱患防範化解等完整制度維度,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作為有機統一的、團結的共同體的歷史文化解釋與規律表達。《條例》最核心的制度貢獻在於全面承襲了上位法的法律原則與制度邏輯,並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從「普遍規範」到「地方適用」的調適與轉化。

《條例》在總則中確立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線定位與示範區創建目標,在各章中依次將構築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保障與監督等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則與主要制度機制細化為可操作、可評估的地方性規範,同時在移風易俗、東西部協作固化、基層法治機制嵌入等方面實現了制度拓展與特色創新,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效實施提供了鮮明的「寧夏答卷」。

2、「廢舊立新」的體例結構與制度框架

從體例結構審視寧夏條例的「廢舊立新」,可洞察其超越文本形式的制度邏輯和理論自覺。《條例》在體例設計上並未簡單地沿用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的八章結構(總則、政府職責、社會協同、宣傳教育、示範創建、保障監督、法律責任、附則),而是根據促進法的制度邏輯與規範導向,重新搭建了六章框架:總則、構築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保障與監督、附則。這一從八章到六章的體例變遷,並非簡單的章節合併或數量精簡,而是蘊含著立法思路的深刻轉變。

原條例以「政府職責、社會協同、宣傳教育、示範創建」為主線,傾向一種工作部署型的立法邏輯,側重於明確各方主體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的任務分工。新條例則以「構築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為核心脈絡,呈現出鮮明的價值實現型立法邏輯,聚焦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系統性推進,並引導當地各族群眾對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積極貢獻力量,保障當地各族群眾共用中國式現代化的發展成果。從形式到實質,新《條例》體現出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法治理念與法治規律深度融入當地治理實踐的制度理性。

這一立法理念轉型,在實施機制層面同樣有跡可循。與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第五章設置「保障與監督」專章的體例安排相呼應,《條例》亦在其第五章專章規定「保障與監督」,形成了從國家法到地方法在實施機制上的制度對接。該章以基層政府、相關部門及各類社會團體為規範物件,通過明確各方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的職責與義務,將上位法所要求的「保障」與「監督」進一步落實到當地可執行、可檢查的具體制度安排,從而使價值目標的實現獲得了常態化的機制支撐,並激發並保障了多元社會主體參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主體自覺與行動自覺。

寧夏2026年中華傳統曬書系列活動。(新華社)

寧夏2026年中華傳統曬書系列活動。(新華社)

3、《條例》核心創新與規範亮點

綜觀《條例》的規範布局,立法機關在深入調查分析本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現狀與民族文化特點的基礎上,將具有普遍適用價值的上位法原則予以本土化細化,同時為尚須探索的領域預留了制度空間,實現了國家法治統一要求與寧夏治理實際之間的有效對接。這不僅是對民族團結進步法治化規律的系統性把握,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權限框架內充分發揮能動性的生動體現。

在精神家園層面,《條例》將「五史」宣傳教育與「五觀」培育予以規範化表達,通過歷史敘事的完整性建構中華民族共同體的集體記憶基礎,並將寧夏「四大工程」的經驗做法轉化為常態化宣傳教育機制。此外,《條例》還將移風易俗、抵制高額彩禮等社會生活事項納入規範範圍。在傳統的民族立法視野中,風俗習慣通常被視為立法不宜直接介入的領域,而條例將之納入,表明立法者對「精神家園」的理解已超越狹義的文化認同,延伸至社會生活方式的文明化塑造,由此提出了民族團結促進立法介入民間習俗變遷的規範邊界這一具有普遍意義的法理問題。

在交往交流交融層面,條例將「互嵌式」從社會學概念轉化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劃與建設義務,規定政府應當通過城鄉建設布局規劃、住房保障等手段引導各族群眾互嵌式居住生活,並將「銀川多民族社區居民親如一家」的樣辦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將實體層面的共居經由制度化的互動安排逐步導向精神層面的共同體認同,展現了立法者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規律性的深刻把握。

在共同繁榮發展層面,《條例》圍繞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民生保障改善、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全面振興等逐一作出規定,使「民族團結進步」落實為可檢驗、可評價的具體發展指標。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將閩寧協作三十年實踐成果固化入法,具有雙重規範意義:一方面,它將跨區域協作關係從政策層面提升至法律層面,使東西部協作獲得長期的制度穩定性;另一方面,它將民族團結的敘事從民族地區內部拓展至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之間,體現了以發展促團結、以協作促認同的制度邏輯。

《條例》在各個章節上的規範創新並非各自為政的孤立設計,而是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核心主線所形成的有機規範體系。相互支撐、環環相扣,共同構成了從價值引領到社會整合、從發展保障到監督落實的完整制度鏈條,體現了立法者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系統性認知與整體性把握。

4、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地方實踐範式意義

上位法的精神與原則,在寧夏條例中獲得了具有地方辨識度的制度表達,當地以具體的制度實踐展示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地方立法路徑的鮮明特色。

寧夏回族自治區立足特殊自然條件、歷史文化與區實際,其立法探索為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自治區層面的相關立法提供了範式參考。地方立法的特色性是衡量和檢驗地方立法品質的主要標誌,其本質要求在於地方立法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能夠全面展現本地區的獨特性,精準回應地方治理的實際需求。就此而言,《條例》的規範價值正在於它並未簡單移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條文表述,而是立足寧夏的歷史傳統、民族關係格局與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將具有本土適應性的政策舉措上升為法律規範,使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在自治區獲得了具有地方辨識度的規範表達。

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家立法的統一性與地方立法的差異性並不存在對立關係,而是可以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共同目標下實現有機統一。在國家法治統一框架內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主體性與創造性,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方能獲得既具規範剛性、又具實踐活力的制度規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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