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已維持了一段24年婚姻的女士跟我說:「不要愛他,要喜歡他。」
情竇初開的時候,我們把「愛」這個字看得比宇宙還大,多角戀愛情故事主角常說的對白是:「我喜歡你,但……我愛的是她!」一聽到這樣的對白,被喜歡卻不被愛的那個,必定晴天霹靂;我們恨透「喜歡」,認為「喜歡」是屬於低層次的,認為一個人可以喜歡很多人,但愛的配額只有一個,不過,「愛」究竟是甚麼呢?
對這個「愛」字,我們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大部分人最後求求其其說「愛」就是一種感覺,大概就是那種身體悸動、胸口翻著一點酸、血液熱度升高、腦袋揮不去想要見到對方的感覺,當這種感覺出現的時候,你肯定自己會用任何東西來換取擁有對方,這種渴望付出的慾望,被我們認定是「愛」的表現。
然而在互聯網年代,這種「愛」的感覺大約只能維持三個月(八、九十年代沒有Facebook、Whatsapp煽風點火,曖昧可以玩足一年半載),三個月後要持續「愛」對方,也就只能搬出聖經金句「愛是恆久忍耐」,不過我們是人不是神嘛,忍忍忍,真是會忍無可忍!
所以「喜歡」才是長久關係的基石,當愛的感覺消失,必須有喜歡的理由接力,實務性如喜歡他整齊乾淨,功能性如喜歡他總能用手機把自己拍得漂漂亮亮,癖好性如喜歡他肚腩暖笠笠……都是令你可以「恆久忍耐」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