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客戶問及試用期問題。如剛到新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按合約仍然在試用期中,被公司老闆指他工作表現不達標,要求他即時離職。不少人在試用期中可能遇到同樣情況,或被公司要求延長試用期,試用期一般多長?如果被解僱又應該如何處理?
1) 新工一定有合法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有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 合約不一定需要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算是約定俗成的條款。一般來説,試用期由3至6個月不等。試用期前後員工的福利待遇差異,亦是由公司決定;事後會否有任何面談或評估、是否會在試用期後收到正式通知此等問題,員工宜向HR查詢清楚。
2) 延長試用期=公司想逃避員工福利?
被公司通知延長試用期,如確是工作表現未如理想,或未能融入團隊,相信經過勞資雙方溝通後,適當的延長是可被理解和接受的。不過,若新入職員工遭公司無理不斷延長試用期,會否是不願新入職員工,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有關呢?
法定的僱員福利和試用期大多無關。例如連續受僱滿4星期、每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便能享受有薪病假;受僱滿60天,僱主便有責任爲你繳强積金供款;最貼身是法定假日薪酬,僱員需要連續工作滿3個月,才能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内部福利可能大部分與試用期相關,包括薪金調整、醫療及年終酬金等。不少公司需要員工通過試用期後才能享受福利,亦有人在入職時,公司口頭承諾通過試用期後加薪,而一般通過試用期後,離職通知期或相對的代通知金會較長。《僱傭條例》並無對試用期長短規定,員工需要自行衡量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規定是否合理。
3) 試用期辭職或解僱,需要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嗎?
根據《僱傭條例》, 在試用期首月,無論僱主或僱員希望終止合約,均不需要給予通知期並可立刻離職;首月過後,僱主或僱員須按僱傭合約内規定或不少於7天(以較多為準)給予通知期或以代通知金替代。所以別以爲只要一日仍在試用期中,就可以立刻離職,應以合約為準。雖説仍在試用期中的員工在職時間短、工作交接相對簡單,勞資雙方如真認爲不合適,希望在試用期中解除合約,亦應主動溝通離職事宜,公司忌無理解僱,員工亦不應一走了之。
4) 「試用期」是誰的試用期?
一般覺得試用期是僱主用來評估員工的能力、對方是否能夠勝任。作爲僱員,也應該利用試用期了解公司、團隊氛圍和崗位内容,評估是否適合長期在公司發展下去。
求職需要的時間和心血不少,不少人會因爲難得找到一份工作,就算試用期中途覺得不適合,也要繼續堅持下去,卻忽略了自己持續待在這樣的環境,其實沒有任何得益。僱主聘用不合適的員工對公司沒有好處、進入一間不合適自己的公司,對員工也是浪費了機會和時間。新入職員工在努力證明自己、融入公司和團隊的同時,也應適當評估自己是否適合這份工作。
作者Rebecca Lau是星職堂創辦人,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在職場打滾多年,專注於年輕人就業和探索自己的職涯發展。星職堂提供多種職涯諮詢服務,歡迎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FB: Singjikacademy / 星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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