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16-05-11 06:55:00

如何監管財務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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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不良財務中介,政府計劃收緊放債人發牌條件,建議放債人須向註冊處呈報和中介公司的關係,以便公開資料給公眾查閱;放債人在放貸前亦必須查詢借款人有否和中介公司訂立協議;在借貸廣告內亦要加上提示公眾不要過度借貸。

其實,透過放債人監察中介並不是對症下藥,因中介職員非放債人的員工,根本無從監管。政府須同時監管銀行才能雙管齊下。現時不少貸款騙案均涉及假扮銀行或財務公司職員,銀行和財務公司在保障客戶私隱上是責無旁貸。

筆者認為最直接是設立發牌制度監管財務中介;如立法需時,可先行將借款人和中介簽署的「轉介合約」格式化;放債人只能接受合規格的「轉介合約」;該合約格式可於政府網頁下載,供借款人參考,以免誤墮合約陷阱。

此外,成立放債人及財務中介投訴小組亦是必須的;因當借款人遇上不良財務或中介時,現時並沒有適當渠道可作投訴或諮詢。即使報案,警方亦難以即時判斷貸款合約有否涉及欺騙成分。

另外,當局亦可仿傚「優質旅遊服務」計劃概念,由中介公司自行參與,已參加的公司要承諾不違規收費和符合相關規定,其公司名稱可於政府網頁瀏覽,以助市民識別值得信賴的財務中介;藉此淘汰違規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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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永豐信貸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