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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Aug-04 04:00
更新:2026-Aug-04 04:00

法例可拉 書店 報販 發行商 印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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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3col 周顯

自今年6月底至7月中旬,警方國安處先後對獵人書店、留下書舍,以及我以前常常光顧、有50年歷史的田園書屋等多間獨立書店,以涉嫌干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搜查、拘捕店員,並沒收大量禁書。

7月16日,保安局長鄧炳強指法例清楚說明煽動意圖,「你犯咗法就係僭越紅線」,他指書商有責任確保書籍不會危害國家安全。「你係賣食物嘅,你都確保唔會係毒藥。」

記者兩度問他,曾否考慮設禁書名冊,他的回覆是法例針對書籍內容,而非書名,如果只列出書名的話,「好多人將一啲犯法,又或者有啲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嘅書改個書名。喔,你唔係黑名單喎,你拉我就唔得喎。」

對此,7月30日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在臉書質疑:「不公布所謂禁書名單和禁止的理據就是濫權、是破壞法治精神的行為」,非文明社會應有做法。

我作為出版界的老海鮮,在1991年至2018年均出版過書報,對此應該比絕大部分的人擁有更多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發言權。當然,在這段時期並沒有《國安法》,但也有其他相關的限制書報言論的法律,分別是管刑事責任的《印刷商及出版商條例》,包括了非法刊物、煽動、淫褻等刑事罪行,以及管民事的《誹謗條例》,這些都是港英政府流傳下來的法律,也是國際通行的準則。

無論是刑事抑或是民事,法律容許同時起訴撰文者、編輯、報刊東主,這些主要發布者。

重點來了,印刷商、發行商、報販/報攤,或者是書店,也可被控,但他們是「次要發布者」,可以用「無辜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來作抗辯,條件是:一)事前不知情:不知道、亦無合理理由懷疑刊物載有誹謗內容;二)無過失,即自身沒有疏忽,例如報販零售大量報紙,無責任逐頁審查;印刷商按定稿印刷,無編輯審稿權;三)收到投訴後即時停止分發、回收、下架,採取合理補救行動。

不過,往往都是告咗先算,報販因此被告者,也不知凡幾,只是以前不是涉及《國安法》,無人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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