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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4-Apr-29 11:00
更新:2014-Apr-29 11:00

租務管制的外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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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談及租管的不同可能性,本文就和讀者分享一些外國經驗。

以英美為例,英國為了平衡租客和業主的權益,當地仍有保留租管,業主如要加租,須於六個月前通知;業主除非自住或租客把單位作非法用途,否則業主不能趕走租客。為了確保加租幅度合理,不致超越市價太多,政府有如港府早年一樣,設立租金評估委員會(Housing Tribunals)。

不過,政府也沒有一面倒傾向租客,政府仍容許業主續租時加租,業主在合理情況下收回單位,亦只需兩個月通知期。此外,美國政府認為業主會影響租客的生活質素,因此當地的住屋法例規定業主有「適住性義務」,即有房子的維修、保安的責任,以保證租戶有一個安全、舒適、健康的生活環境。

看過英美的經驗,就知道租管內容並非只有一種,而是有許多不同可能:租住權方面,可針對「通知期」長短和「中止合約理由」的規定;就算管制租金,亦可以在限制幅度以外,亦可按不同租期而限制升幅比例;而管制的對象,也可只限於租值較低的樓宇。以上種種問題,其實都可以討論。最後,也可以思考法例是否必然是恆常措施,還是可以有如「辣招」般,成為「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按市況或公屋供應而定。

現時樓價仍然高企,即使未來會因加息或美國退市而令樓價下跌,當時的經濟環境也不是必然令等候入市多年的上車戶有足夠經濟能力買樓,因此建立健康的私人租務市場非常重要。同時,港人買樓需求增加,也是因為「買抵過租」的概念,因此建立良好的租務環境,是需求控制的一個重要方法。租務管制的基本精神是平衡業主和租客的權利,進一步是要求業主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租客的生活權利。讓市場的不同持份者擁有平等權力,才是健康市場的必然條件。

放下大家過去對租管的印象,讓我們重啟新租管的想像吧。

(租務管制思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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