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早前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進行統一審議。(資料圖片)
2026年3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中華民族共同體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標誌著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法典化邁出了關鍵一步,是中華民族團結進步的法律時刻。在我國民族領域的立法中,憲法奠定了調整民族關係、實現民族團結進步的根本法基礎,民族區域自治法將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相結合,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則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和演變規律為根據、以增強中華民族共同性為核心使命、以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法律主線,在民族領域立法中樹立了新的標杆與典範。
這部「促進法」的出台具有政治法律層面的多重意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民族領域法律法規體系的結構性進步和完善。
其一,依憲治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需要。我國憲法中規定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條款,中國的國家民族統一性如何進行法律保障,是依憲治國的重要任務。同時,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指向了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國族構建目標。促進法集中回應了我國憲法的上述規範性目標,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為抓手和主線,以基本法律形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國家已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資料圖片)
其二,民族工作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的需要。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逐漸探索形成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為核心的民族工作政策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促進法是這一正確道路的法典化,是一種立法者的科學總結與決斷,有助於規範性保障我國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並全面系統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其三,民族領域話語權和法律主導權構建的需要。在民族領域長期存在著錯誤史觀、思潮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滲透挑戰,對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造成嚴重威脅:其一,以「內亞史觀」、「新清史」、「征服王朝論」、「贊米亞學說」、「南島語族論」、「高句麗史觀」等為代表的虛化甚至否定中華民族整體性與共同性、宣揚民族分離主義的史觀、思潮和話語體系,亟須從學術和法律上加以回應和治理;其二,美西方持續操弄「民族牌」、「人權牌」等干預我國新疆、西藏事務,進行毫無國際法根據和事實依據的指責與制裁,離間破壞我國民族團結的基本面,必須從國家法律層面加以反制鬥爭。
其四,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的法典化表達需要。促進法是科學立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為主線,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的學術成果為依據,系統充分表達中華民族共同體不同於西方民族國家範式與帝國範式的歷史經驗、文明特性、制度理性與政策系統性,是為中華民族立法的首創和典範。
從法律文本的整體及其內外影響來看,這部法律既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自我理性化和法典化,也受世界民族治理與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典範嘗試,具有顯著的法治進步性和制度創新性。
如何實現民族團結和優良的民族治理是一個普遍性的世界難題。西方的民族國家範式和帝國範式存在內外雙重失衡的困境:內部存在「強制同化」與「文化多元主義」的歷史與制度搖擺,導致族群撕裂和移民衝突,國家認同與整合出現嚴重裂隙;外部存在對全球南方各民族與國家的新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無法構建一個相對和諧、共同體化的世界民族關係。促進法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法典化表達,飽含中華文明智慧和中國民族治理的系統經驗,對世界各國探索民族治理正確道路是一種可貴的道路與方案的貢獻與引導。
促進法在民族治理的宏觀理論上有創新和突破,即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範式超越西方民族國家與帝國範式。西方各國及脫胎於殖民地的全球南方國家,民族治理的思想來源和立法模式大體遵循西方的民族國家範式,特別是過於理想化和模型化的「一族一國」模式,在具體立法和民族治理實踐中造成民族強制同化與壓迫以及不平等的世界民族關係,無法走出民族治理困境。中國在近代轉型過程中嘗試過但最終沒有選擇西方的民族國家道路,更沒有選擇帝國道路,而是回歸中華民族共同體的長期歷史傳統和文明國家軌道,並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共同體思想為指導,走向了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範式為基礎的民族治理正確道路。以國族意義的「共同體」超越所謂的「民族國家」,是促進法在全球民族立法領域的範式突破。
從法律文本的具體內容來看,有以下方面的創新和進步:
第一,以序言形式精煉表達促進法的指導思想、歷史經緯和法理根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有序言的法律只有憲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等。促進法也有序言,表明其在法律體系中作為基本法律的憲制重要性。促進法序言與憲法序言有所參照又集中在民族領域深化表達,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經驗、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共同體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新時代以來我國民族領域實踐經驗加以凝練整合,從而在基本法律層次上完成了清晰的法典定位和規範塑造。
促進法的法律條文中有大量涉及鑄牢教育在各地方與各領域的條款。(資料圖片)
第二,以共同體的四維架構法體框架,具有科學合理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是促進法的主要目標,而共同性在法理上落實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四個關鍵層面。促進法以第一章《總則》側重政治共同性的規範塑造,而通過第二章《構築共有精神家園》、第三章《促進交往交流交融》及第四章《推動共同繁榮發展》分別側重文化、社會與經濟層面的共同體塑造,從而推動建設作為國族有機體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實現深層次、緊密型的民族團結進步。
第三,促進法的政策引導性和責任制裁性有機結合,確保法律實效性。促進法立法通常側重政策引導和激勵,但本法在規定大量的政策引導性條款的同時,非常重視執行機制構建,重視法律責任配置,重視在地方層次、行政層次與司法層次的具體機構、職責和問責的一體化制度構建。這就可以確保促進法「不虛化」,其原則、精神、制度和政策能夠獲得強大的執行支撐而落到實處。
第四,促進法的對內促進團結與對外法律鬥爭有機結合。促進法具有清晰的鬥爭意識和規制意識,在系統整合內部民族團結進步各項政策制度的同時,突出了涉民族涉外法律鬥爭的面向,規定了域外效力條款及反干預、反制裁、反長臂管轄的有關涉外法治鬥爭條款,從而將民族領域的民族團結立法與涉外法治鬥爭結合起來,豐富發展我國涉外法治體系的法律工具箱和執行機制。
第五,促進法的法律條文中有大量涉及鑄牢教育在各地方與各領域的條款,以教育責任的壓實塑造引導一種面向中華民族共同體之共同性的民族團結精神,並重視數位教育技術與網路空間技術的運用,開創民族團結教育的新格局。同時,促進法還規定了涉及大量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學校與個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條款,並配置了精細化的行政規制工具和行政法律責任。
總之,促進法體現了中國式現代化中的各民族共同現代化邏輯與國族塑造理性。中華民族是多元一體的,在歷史上長期存在著從多元趨於一體的民族融合大趨勢和寶貴經驗,但是在現代化與全球化時代面臨各種內外分化的風險與挑戰。促進法以共同現代化的邏輯貫穿法律整體,深刻聚焦和張揚國族意識和國族理性,以現代化的法治精神和共同體構建方法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