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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5-27 06:00:00

再談「港人港審」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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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一日都嫌長,《逃犯條例》的修訂破天荒一拖再拖也選不到法案委員會主席,演變到要「直上大會」處理,某程度上反映立法會失去功能。中聯辦、港澳辦甚至國務院副總理韓正紛紛開腔力撐修例,也反映政府在處理這事上力度不足。執筆時,聞得歐盟向香港發出外交照會,十分罕見。
 

同時,喜見法律學者陳弘毅教授表示撤回對「港人港審」方案的支持,可見「港人港審」經不起反覆討論辯證,是不可行的。


正如我在本欄早前的文章提過,「港人港審」不符「一國兩制」。疑犯在內地干犯罪行潛逃回港,香港則因為疑犯是港人而要求不移交,要在香港審訊該案件,這等於要求中央政府把其刑事審判權交給香港的法庭,中央政府會同意嗎?


事實上,不單止內地,相信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也不會輕易放棄其司法管轄權的,而有關移交逃犯的協議必須請求方及被請求方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意才可,並非香港單方面說了算。


再者,若根據「港人港審」的邏輯,即是根據疑犯的居住地決定在哪裡審理案件。


那若有內地人在香港干犯嚴重罪行,是不是就「內地人內地審」呢?泛民不是不相信內地法制嗎?泛民是否就願意把疑犯移交內地,接受他們所謂的不公平審訊呢?再舉例,是否德國人在港犯事也須移交回德國審理呢?只要推敲一下就明白「港人港審」違反司法領域的概念了。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葉劉淑儀議員也在訪問及其文章中提過,中央政府支持修例,表示他們願意接受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的複雜移交程序,是尊重「一國兩制」的表現。相反,若香港我行我素,堅持所謂「港人港審」,則是損害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削弱「一國兩制」了。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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