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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1:11:00

監獄規則修例釐清條文 助法庭日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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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規則修例釐清條文助法庭日後裁決

監獄規則修例釐清條文,助法庭日後裁決。(資料圖片)

上周三(8月6日),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就《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展開審議工作。我在會上提出多項問題,聚焦於條文中「監督」的定義,以及懲教署在申請禁令限制在囚人士接見法律代表時,應履行的程序和通知機制。這些問題攸關法例實施細節,是堵塞漏洞、防止制度被濫用、守護法治精神的關鍵。

明確「監督」定義,堵塞權力真空

我特別關注條文中「監督」的定義。現時條文的「監督」懲教院所的最高負責人,但實際運作時,該職位可能由實任或署任人員擔任。若處理不當,這安排容易成為制度漏洞在權責交接時產生「真空期」,導致重要決策無人承擔法律後果,甚至讓人有機可乘,鑽法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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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在會上要求政府當局作口頭澄清,明確界定「監督」是指該「職位」,無論由誰擔任,都必須承擔相同權責。此舉有助堵塞因人事安排產生的漏洞,確保每項決定都有人依法負責,防止日後出現爭議或被人利用來逃避監管。

禁令申請程序需透明,堵塞行政灰色地帶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懲教署監督向法庭申請禁令、限制在囚人士接見法律代表時的程序。現時特區政府認為,行政安排較有彈性,毋須在條文中詳列細節。但正因行政彈性大,若缺乏清晰規範,便容易產生漏洞,灰色地帶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因此,我在會上特別提出三大問題:當申請禁令時,懲教署是否有明確守則,確保必須及時通知在囚人士?在囚人士能否獲協助尋求其他法律代表以作抗辯?有關人士是否清楚知道其原有法律代表已被禁止接見?

政府當局回應,無論申請中或已批出禁令,均須通知在囚人士並說明原因;如法律代表主動申請探訪,亦會被明確通知。這些安排有助堵塞因程序不明確而產生的制度漏洞,保障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和程序公義。

堵塞漏洞、確保法庭日後能清晰理解立法原意,是立法與監管的首要原則。我會繼續在立法會監察法例落實情況,減少任何人利用灰色地帶逃避責任的機會讓法治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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