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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5-01 12:30:00

在職婦女的生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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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懷孕婦女受到歧視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仍然是平機會收到就《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當中,最常見的種類之一。

在職懷孕婦女受到歧視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仍然是平機會收到就《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當中,最常見的種類之一。

今天是5月1日勞動節,是法定的公眾假期。不少本地勞工團體都會趁着這個日子舉辦不同形式的活動,喚起市民大眾關注工人權益。

香港的打工仔受到一系列的勞工法例保障,當中《僱傭條例》保障在職婦女在懷孕期間不被解僱。除特殊情況外,如僱主解僱懷孕僱員,都有可能違反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除了《僱傭條例》外,《性別歧視條例》亦保障懷孕婦女免受歧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懷孕歧視是指基於一名女性的懷孕而給予她較差的待遇,若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被解僱,都有可能構成違法的歧視行為。

上月中,平機會便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代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該名外籍家庭傭工指稱,她的前僱主在她懷孕期間基於她懷孕,終止其僱傭合約,並將她解僱。

在職懷孕婦女受到歧視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仍然是平機會收到就《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當中,最常見的種類之一。在2016至2018年期間,平機會收到223宗懷孕歧視的投訴,佔該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32%。

除了懷孕期間出現的歧視外,婦女在產假期間以至放完產假恢復上班後,仍面對嚴重的歧視,包括被解僱或遭受較差的對待。現行的《僱傭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並無明文保障婦女放產假後有權重返自己原來的工作崗位,所以有很多時候,當僱員放產假後復職時便會被即時解僱,這些個案仍屢見不鮮。因此,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建議政府修訂法例,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並且明確列明保障女性在產假期間免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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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信「用人唯才」這個道理,只要員工有其工作能力,不論其性別、家庭崗位、種族或身體狀況,僱主都應該公平對待每一位僱員和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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