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Block Ad Block
新聞
2023-01-17 15:11:37

淺談夏寶龍主任的國安法治教育課:《香港國安法》的「雙執行機制」為何重要?

分享:

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日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有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專題研討會上,發表了內容非常豐富翔實的講話,當中值得大家探討和研究之處甚多,惟今次筆者想集中討論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夏寶龍主任所指的,《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屬「雙執行機制」。

國安法的「雙執行機制」

甚麼是「雙執行機制」?根據夏主任的說法,就是指中央對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同時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實際情况,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作解釋,正正就是「雙執行機制」的體現。縱使全香港絕大部分市民都清楚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是絕對的,然而,始終有部分別有用心者,繼續散播「釋法破壞香港法治」的歪理邪說,而「雙執行機制」的說法,正好可以擊破上述悖論。

「釋法」是「雙執行機制」的體現

首先,且讓筆者先解釋甚麼是「中央」。法律學者王振民,早於2002年已經指出,在中國現實政治語境下和話語體系中,「中央」或「中央政府」須作廣義解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等國家權力主體。夏主任說「中央對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這裡所指的,正正是指上述各個國家權力主體。

正因為《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是「雙執行機制」,故此當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過程中遇到單靠特區層面解決不了的事宜,就例如「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是否可參與國安案件」這問題,中央(這裡說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責任應特區政府的請求,「出手」去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雙執行機制」為特區解決問題

除了「釋法」,大家絕對不能遺漏,《香港國安法》中提及的另一個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情況:《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Ad Block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夏寶龍為大家上了一堂國安法治教育課

《香港國安法》雖然早已列明,中央在什麼情況下會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然而一如既往,絕大部分人對此也是不求甚解,筆者可以斷言,他日若出現需要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國安案件管轄權的情況,外國政治勢力、國安逃犯和蟄伏香港暗處的亂港者,一定又會乘機起哄煽動市民。夏主任今番就「雙執行機制」的闡述,正正是把話說在前頭,清楚告訴所有人,《香港國安法》由始至終都是「雙執行機制」,在香港確切遇到困難而未能處理的時候,中央就要承擔兜底的責任。

Ad Block

維護國家安全,一直以來,都是中央的事權和責任,以往因為絕大部市民對此都不太清楚,故此才會讓宵小之輩有機可乘,趁機散播危言聳聽和抹黑中央的歪理。夏主任的講話,為大家上了一堂國安法治教育課,還望特區政府在盡力執法之餘,亦要多作全港性國安教育,只有如此,市民大眾才可以更透徹和深刻認識,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角色和責任。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許紹基

Ad Block
請接受以下私隱政策及免責聲明,以示你同意am730內之私隱政策及免責聲明。了解更多
接受